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和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壹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主法律關系,為其設立的擔保關系是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證被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壹是成立的從屬性,即保證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範圍不得超出主合同中的債權範圍。二是處分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三是從屬性的消滅,即主合同關系消失,為其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失。四是效力的從屬性,保證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主合同。保證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在保證合同訂立之前訂立主合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合同的,被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對未來債權預先設立保證或者抵押。
2互補性
擔保合同的完備性是指合同的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擔保權益。擔保合同的互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補充責任財產,即擔保合同壹旦有效成立,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擴大責任財產以保證債權的實現,或者賦予債權人對特定財產的優先權,增強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補充效力,即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並未實際履行。只有主債務不履行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才得以履行,主債權才能實現。
3相對獨立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雖然從屬於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可以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存在。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保證合同也是壹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與其他合同的成立壹樣,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附擔保合同債權的設立或發生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生效。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無效,不影響已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此外,擔保合同有其自身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原因,擔保是否成立、無效或消滅並不影響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