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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支付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3個月失業救濟金;

2.五年後不足10年的,每增加1年,失業救濟金增加1個月,最長為18個月,超過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

3.如果雇主和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超過65,438+0年但不足65,438+00年,則按最低工資的70%支付。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

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規定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繳費證明等相關材料。

3.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規定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繳費證明等相關材料。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麽?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在本市所在城鎮有常住戶口;

3.職工在職期間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作關系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金1年;

5、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申領手續,並有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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