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測結果後四小時內申請復驗。食品經營者有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實現食品安全可追溯。通過進貨查驗記錄,可追溯相關責任人,確保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壹般食品經營者規定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要求食品經營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如實記錄供貨者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屆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兩年。考慮到食用農產品不同於普通加工食品,具有新鮮易腐、保質期短、未經工業加工等特點,無法適用上述對壹般食品經營者的檢驗和記錄制度的規定,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檢驗和記錄制度作出了特別規定,以適應食用農產品營銷管理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並做好食品進貨查驗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