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約責任的要素
1,必須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
2.雙方違約造成了損害。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財產損失等不利後果的事實。從權利的角度來看,只要存在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其損失已經發生。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不必考慮對方是否真的受到損害以及損害的大小;在支付賠償的情況下,必須考慮當事人遭受的實際損害。
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約方的責任僅限於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於合同對方的其他損失,違約方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違約方應對兩種損害進行賠償。
二、不按合同辦事?
1.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