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上班不違法。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勞動者。為了維護未成年工的合法權益,保護他們在生產勞動中的健康,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對未成年工進行了壹系列保護。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生長發育時期的特點和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條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生長發育期的特點和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
(壹)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中第壹級以上的粉塵作業;
(二)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準》第壹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三)在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二級以上高處作業的;
(四)國家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國家標準《高溫作業分級》中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國家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3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七)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中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八)地下礦山和礦山的采石作業;
(九)森林工業中的采伐、流放和森林保護;
(十)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十壹)有易燃、易爆、化學灼傷和熱灼傷等危險作業的;
(十二)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工作;
(十三)潛水、涵洞、暗渠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作業(居住在高原者除外);
(十四)連續負荷每小時六次以上且每次超過20公斤,間歇負荷每次超過25公斤;
(十五)使用鑿巖機、打夯機、風鎬、氣鏟、鉚接機、電錘作業;
(十六)在工作中,必須保持低頭、彎腰、上擡、下蹲等強迫姿勢和動作頻率每分鐘五十次以上;
(17)鍋爐司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