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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法律主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五條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第十四條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辦理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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