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校園暴力歸哪個部門管?

校園暴力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學校要成立相應的部門;

1.要建立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制度;實行監護人問責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與當地公安司法機關密切配合,建立系統化、多元化的處置機制。

2.對實施欺淩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予以教育和處罰;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淩和暴力行為的學生,要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登記並記錄其表現,必要時轉入特殊學校;當地政府部門應盡快建立預防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中心,並設立舉報和咨詢熱線。對於中小學而言,依法依規處理校園暴力的關鍵是保護受欺淩和暴力學生的身心安全,促進受欺淩和暴力學生的內在影響和行為成為核心,建立和完善處理學生欺淩和暴力的基本流程。各中小學校要按照事前加強預防、事中及時應對、事後做好疏導的基本原則,成立學生欺淩和暴力預防小組,制定和規範防控學生欺淩和暴力的處置流程。

3.欺淩和暴力事件妥善處理後,學校應繼續跟進,對涉事學生進行引導和教育;學生欺淩和暴力事件妥善處理後,學校應繼續對涉事學生實施跟蹤觀察和心理疏導教育。對有欺淩或暴力傾向的學生,要給予有針對性的教育、引導和幫助,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暴力情節嚴重的,應當邀請公安民警參加警示談話,並采取訓誡、自願、移交公安機關等懲戒措施。對受到欺淩和暴力的學生,要給予必要的心理疏導,幫助他們盡快走出心理陰影,融入學校生活。

4.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依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進行處置。

適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讓中小學生對欺淩和暴力行為明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中小學校應當制定預防和控制學生欺淩和暴力的工作制度。樹立學校安全管理理念,把確保學校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同時堅持全過程控制:註重事前預防、事中堅持、事後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16周歲以下人員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壹條脅迫、引誘、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礙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上一篇:簡述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 下一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