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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是什麽意思?

《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合同顯失公平,限制對方權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

條款,根據對方的要求,解釋該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協商。

付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了格式條款。

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壹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齊格式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子句和非格

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條款,是指由壹方當事人事先制定,內容相對固定,可以重復使用的合同或者條款。效力有兩種,判斷具體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只有壹個,即無效和不成立。比如房地產格式合同本身沒有問題,但如果提供合同的壹方在簽訂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限制了另壹方的權利,那麽簽訂的合同就是違法的,是否屬於無效合同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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