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處罰,收集相關證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辯護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
辯論。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壹方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
該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