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壹定區域內的開發建設活動中,事先對擬建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並提出防治對策和措施,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需要配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法律制度。
(4)排汙收費制度。排汙收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排汙者收取壹定費用的壹種法律制度。
(5)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是指排汙者依法向汙染源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汙染物排放和防治情況,由環境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和監督的制度。
(6)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許可證制度是指在從事對環境有害或可能有害的活動之前,必須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的壹套法律制度和措施。經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後,方可按許可證的規定實施活動。
(7)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指法定國家機關依法為實現治理目標,在壹定期限內進行治理並完成治理任務的壹套法律制度措施。
(8)環境標準體系。環境標準體系是國家為保護環境質量和控制汙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實施的各種環境技術規範的法律制度。
(9)緊急情況或事故的應急措施體系。突發事件或事故應急措施制度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轄區內發生嚴重環境汙染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所采取的壹系列相對完整的強制性行政措施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