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是海商法規定的壹種以船舶為標的物的優先權。《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五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分別是(1)船長、船員和在船工作的其他人員依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的支付請求;(二)船舶營運中的人身傷亡賠償請求;(三)請求繳納噸位費、引航費、港口費和其他港口費;(四)支付救助款項的請求;(五)船舶營運中因侵權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具有隨船保密的特點。隨船走是指不會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消滅,無論船舶是否轉移,都可以通過扣押有優先權的船舶來實現;秘密是指無需登記或擁有即可附在有關船舶上。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很難知道要購買的船舶是否有船舶優先權。為了保護買方免受船舶優先權債務的侵害,法律規定了“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船舶優先權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據買方的申請發布公告,敦促船舶優先權持有人在催告期限內主張船舶優先權。如果在通知期限內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海事法院將根據申請作出判決,宣布該船不再具有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催告主要有幾個步驟:(1)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時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能否提供船舶證書原件不影響申請。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裁定。(二)海事法院準予申請後,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督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的通知期限為60天。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向海事法院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三)船舶優先權申請通知期限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申請人應當向法院申請作出船舶優先權的判決。(四)海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判決並公告轉讓的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的判決。判決內容在相關媒體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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