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與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擴展數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八條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範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或者丟失。壹旦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拒絕,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信息。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