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安全事故條件:人身傷害必須是無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傷(不含重傷)。
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者永久終止的事故。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1.壹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00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應當作為生產安全事故上報。偵查終結後發現是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作為治安事件處理。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壹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的補充規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事故。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明事故過程、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認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