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包括:
1,繼續執行
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采取補救措施
作為壹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糾正不當履行合同、消除履行瑕疵的具體措施。這種形式的責任是對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補充;
3.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又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而減少的財產或損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4.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壹方違約時,應向另壹方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金錢或財產。
綜上所述,違約方違約責任的形式不包括行使撤銷權。
違約金協議中的註意事項:
1,以合同總金額或其他壹定金額為基礎,確定壹定比例作為違約金;
2.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的支付比例;
3.違約金過分低於造成的損失;
4.法院決定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理;
5.違約時雙倍返還或不返還保證金;
6.與違約金相比,由於定金壹般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實際支付,以定金的違約金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清晰簡單,與違約金相比具有相對優勢和便利性;
7.兩種違約責任並存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壹種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合同中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或者是雙方沒有在合同中對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明確了如何計算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579條
壹方不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和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貨幣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第580條
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