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部感染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的意見》,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通知如下:
壹、廣大市民應減少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要前往疫情重點地區。如必須去,應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告,返回高新區後積極報告並配合隔離控制。對隱瞞或者不配合落實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有疫情重點地區居住史的人員,以及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貨物裝卸、隔離場所服務的人員,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告個人身份、行程、健康狀況及到達方式和日期;進入高新區後,應積極配合采取核酸檢測、醫學隔離觀察等措施。對拒不配合或隱瞞聯系歷史和行動軌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有密切接觸史和同壹追蹤記錄者,應按疫情防控要求主動向所在單位或社區報告,采取核酸檢測、醫學隔離觀察和流行病學調查等措施。對拒不配合或隱瞞聯系歷史和行動軌跡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與兩者有密切接觸史的人員、曾在疫情重點地區生活過的人員等重點人員,必須接受衛生防疫部門依法采取的隔離或集中隔離治療措施。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拒絕隔離治療,擅自進入公共* * *場所,乘坐公共* * *交通工具等。,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較大傳播風險的,依法追究責任。
五、按照“誰用工、誰負責”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各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旅館等單位和個人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有重點疫區接觸者和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貨物接卸、隔離場所服務等相關工作的,要立即向所在鄉鎮、社區報告,並配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對隱瞞或者不配合落實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嚴格控制集會活動,原則上不舉辦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商業慶典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未經批準舉辦的,以及雖經批準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進口商品的采購、裝卸、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應嚴格落實申報、消毒、檢測等相關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要求實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疫情信息而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故意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實施其他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為確保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請廣大市民向各級疫情防控部門舉報或撥打110,維護公共衛生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