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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預驗收參與單位

法律分析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質監站是監督部門,其他單位不參與工程預驗收。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預驗收。勘察單位收集施工總平面圖和有地形的場地中的場地平整標高、建築性質、規模、荷載、結構特征、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單位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和評定,並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根據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質量監督站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查組織形式、驗收程序、檢驗人員資格,檢查質量評定文件,參加實體質量檢查。監理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從事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實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不得為設計文件中選定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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