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版權。原創作品是智力勞動的成果,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抄襲侵權的情況下,權利人需要證明三個事實:他是原作品的權利人;作品已被抄襲者聯系;原作與抄襲作品之間的同壹性或相似性。權利人必須證明被侵權的作品是原創的。獨創性越高,受版權法保護的程度越高,判給的賠償金額也越高。獨創性和藝術、科技價值是衡量侵權賠償數額的重要標準。在確定接觸的可能性時,如果是公開發表的作品,壹般認定他人可以接觸到該作品;未發表的作品,只有少數人能接觸到,權利人必須證明作品被抄襲者接觸過,比如投稿、閱讀、抄襲等。此外,還要判斷原創作品與抄襲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識別相同的作品比較容易,也就是逐字使用,但是識別相似性比較復雜。需要比較抄襲作品和被抄襲作品的表達是否壹致,文字是否相似。寫論文和作品時,如果需要引用他人作品,要註明哪些文字屬於引用,需要註明引用出處,包括作者、出版社、書名等。正常的引用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屬於合理使用。但是合理的引用也要有個尺度,可能構成抄襲。衡量是否構成抄襲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主觀方面,比如妳是否在引用別人的作品時故意不註明出處,不給別人署名,或者把別人總結出來的有價值的觀點據為己有;從客觀的角度,也可以從文字、段落等方面來看是否構成抄襲。如果亂引用別人的文章,可能構成抄襲。在文字作品抄襲的問題上,很多人認為應該按照實際字數來計算損失。實際上,由於排版方式不同,版面字數與實際字數存在誤差。在審判實踐中,大部分損失是按照版面字數計算的。但也有例外,即少量引用他人文章,以不連續的方式抄襲,或論文中抄襲他人部分作品。對於這種侵權,要按照實際字數逐壹統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相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回避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或者限制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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