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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定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幾個小時。

勞動法規定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根據有關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視同40小時。但是還有壹個規定,就是要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也就是說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壹周可以工作六天,但是即使是六天,也最多44小時。

解決每周工作超過44小時的方法如下:

1,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

2、可以協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

勞動合同的條款如下: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受以下規定的限制: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的範疇不同於職工,前者的覆蓋面大於後者。勞動法適用於所有勞動者,法定工作時間上限需要以勞動法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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