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每年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年度註冊。
未經年度註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四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的年度註冊,由負責執業註冊的司法行政機關於每年3月31日前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許可證年度註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個人對上壹年度執業情況以及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的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表現的年度考核意見;
(三)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申請執業許可證年度註冊的材料,由其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後逐級報送註冊機關。
第五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壹年度的工作完成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予以執業許可證年度登記。
準予年度註冊的,註冊機關應當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上加蓋年度註冊印章。
第五十壹條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應當暫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年度登記:
(壹)因違反職業紀律或者相關管理規定被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的;
(三)弄虛作假,企圖通過年檢騙取註冊的;
(四)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停止執業連續六個月的。
暫停執業證書年度註冊的,應當通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並暫不交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