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有非法開采、堆放、運輸、收購、銷售砂石等違法行為將立即停止,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場所、電力、機械設備、運輸工具、堆放場所等設施。對於偷采和盜采砂石等礦產資源的,違者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四、已明確禁止非法運輸砂石,轉運需主管部門批準。在砂石運輸過程中,運輸者不能提供砂石合法來源證明和運輸許可證明的,視為走私砂石。壹經查實,依法扣留、沒收涉案非法運輸工具,並依法追究涉案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5.對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而破壞耕地、林地、草原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私挖、偷渠築壩疏浚源頭,竊取公私財物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公職人員、黨員幹部(包括村社幹部)以個人或家屬名義參與非法開采、堆放、銷售砂石並充當“保護傘”,或對轄區內的涉砂違法行為聽之任之,有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縣紀委監委進行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