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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的法定時效期限

起訴的法定時效: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在下列情形下,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綜上,不是追訴期過後無罪,而是公訴機關不再追究。壹般過了追訴時效的,就會失去追訴權。但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仍然可以進行審判;因此,應當根據是否立案和受理來確定追訴期限的適用,以保證刑事訴訟的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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