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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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朋友借高利貸惹上官司?如果計算方法不對,還是“欠錢”
高明向朋友李偉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6萬元,每4個月支付2萬元利息,借款時先扣除2萬元利息。
1年貸款到期後,高明如約支付了全部本息。但由於缺錢,高明再次向李偉借款1萬元,借款期限1年,年息3萬元。每四個月支付1萬元利息,借款時先扣除1萬元利息,高明實際拿到9萬元。
到期後,高明支付李偉人民幣1100000元,拒不支付。李偉將高明起訴至法院,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萬元。高明認為雙方約定的利息遠高於法律規定,屬於高利貸。第壹年的借款利息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4%,李偉應當返還超出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借款本金是按照扣除的金額計算的,故高明給李偉的第壹筆借款本金應為654.38+0.8萬元,第二筆借款本金應為9萬元。貸款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次貸款,貸款利率33%左右。
超過法定要求的,應當按照24%計算,利息總額為21.6萬元,而高明只支付了2萬元利息,剩下0.1.6萬元未支付。貸款第壹年,高明實際支付的利息約為33%,超過了24%,但未超過36%,且已償還,不能退還。故高明還應償還李偉65438元+0.600元。
至於貸款利率,法律規定了三個區間。24%以下的利率完全受國家法律保護,24%到36%之間的利率屬於自然利息。法律不禁止,但也不給予強制執行。已經履行的不能要求返還,未履行的法律不支持。超過36%的部分無效,法律不保護。
此外,法官還提醒,借條、借條、借款協議等借款文件上未載明利息,或者未通過口頭方式達成利息協議的,法律直接認為借款在借款期間無利息,法律不保護支付利息的請求。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參考資料:
人民網-借高利貸引發官司的朋友,因為計算方法不對,還在“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