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日本金融商法等金融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實施,抵禦了世界金融危機的海嘯沖擊,但對新創企業的融資造成了事實上的障礙。
比如我們通常所說的投資眾籌,在日本的黃金商法中有涵蓋?證券的發行?在概念上,投資眾籌的籌資者需要具備哪些?金融商品交易員?資格,招聘過程需要專家幫助進行繁瑣的信息制作等。這些規範限制了投資眾籌的發展,導致日本的眾籌形式大多是禮品型和消費型。
第二,眾籌的目的不再局限於獲得定期的營運資金。
眾籌平臺經營者表示,眾籌的目的不再局限於獲得定期營運資金,而是擴大到投資新業務,以應對疫情的長期影響。有些餐廳利用眾籌收入開展線上業務,有些活動策劃公司利用眾籌收入提供線上服務。
第三,日本政府的地方稅源轉移扶持政策,本質上是通過眾籌搞活地方經濟。
所謂本地稅源轉移,壹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自由選擇壹個或多個地方贊助或訂購本地商品,通過年度個人申報從地稅局返還繳納金額。除了通常的贈品和預購,還有股票眾籌的特例來激活地方經濟。
第四,日本的眾籌仍然是以非貨幣回報的融資為中心。
從出資形式來看,大多是圍繞日本商法中的隱名合夥合同來運作的,比如支持東日本大地震的半捐半投?賑災基金?、小投資平臺、貸款眾籌等。,而真正股權眾籌的例子並不多見。
第五,真正股權眾籌的例子不多,也與日本的法律規定有關。
在股權眾籌的情況下,籌資人和中介公司受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制,尤其是眾籌平臺經營者,而捐贈和購買基本不受限制。雖然在實踐中,日本的投資眾籌市場到目前為止並不是很活躍,相反,在沒有出臺任何關於投資眾籌的法律規範的中國,相關市場卻非常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