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受法律保護,保險公司必須依據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投保人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償標準和賠償金額。
3.主動、快速、準確、合理的原則:讓被保險人放心、信服。
保險理賠是指當被保險人的財產或人身生命因保險事故受到損害,或出現保單規定的其他保險事故,需要支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功能、履行保險責任的作品。
簡單來說,保險理賠就是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管理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賠償功能的具體體現。
索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依據是保險合同和保險相關法律。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等任何理由或解釋都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索賠,查勘、定損、理算、實施賠償的業務活動。它是保險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險人履行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賠償,保險人應主動進行理賠。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相關國際公約,及時合理賠付的原則。壹般來說,保險理賠從接到出險通知開始,要經過查勘、檢驗或委托檢驗、核實案情、調整賠償金額、支付賠償金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索賠方式:
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賠的方式有兩種:賠償和給付。
賠償對應的是財產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出險時,根據被保險財產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金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的,即只賠償實際損失,最多相當於受損財產的價值,但絕不超過其價值。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基礎的,因為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人壽保險對生命或身體造成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金額內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即壽險以給付的形式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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