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盜竊公私財物的標準如下: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認定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以上至人民幣65438+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偷家裏的錢會構成犯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
確實需要從盜竊數額、盜竊次數、主觀惡性、親屬態度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其中,家庭成員或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
家庭成員之間、親屬之間的盜竊行為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同時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了家屬、親屬的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如多次盜竊家庭親屬財物,經教育拒不改,引起家庭成員及親屬焦慮;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的財物,造成生活困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浪費且無法追回,給家庭成員和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行為主觀惡性大,在社會上多次被盜。由於種種原因,盜竊數額不大,但已轉為盜竊家人財物;因盜竊等造成家庭成員、親屬關系惡化等嚴重後果的。
壹般盜竊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後,可以認定為盜竊罪。但是,這個時候也要註意盜竊的實際情況。如果存在入室盜竊、扒竊、多次盜竊和持兇器盜竊的行為,那麽就不要求數額必須達到較大的標準,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