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原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信用,信守承諾。
5.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壹般原則,包括法律文本中即使沒有寫明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壹般原則。法律原則可以作為理解和解釋法律規定的基準,法律規定優於其他原則和規定,就像憲法優於其他法律壹樣。但民法基本原則的區別在於可以直接適用,尤其是那些比較技術性的原則,比如無效行為無效力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解釋法律法規的依據。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法院必須解釋適用的法律條款,闡明法律條款的含義,並確定其構成要素和法律效力。
法院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如果存在兩種相反的意思,應當采用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意思。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解釋結果都不能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違背民法基本原則的解釋不能稱為正確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