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壹條是立法目的,明確規定:“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範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從這兩條可以明顯看出,招投標活動要制定和實施。按照這兩條的規定,招標方式不僅適用於工程采購的招標活動,也適用於政府采購中的貨物和服務的采購,而且這種方式也應適用於所有公開和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第三條規定了哪些建設工程以及這些工程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進壹步說明招投標辦法主要是規範招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法》對工程建設項目如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作出了非常具體和明確的規定。但是,再具體再明確,也只是為了規範招投標活動。政府采購不僅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還有競爭性談判采購、詢價采購和單壹來源采購,這是各方約定的五種政府采購方式。工程建設項目中勘察、設計、施工、臨時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是否僅限於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如果有其他采購方式,用什麽法律來規範?《招標投標法》只能規範兩種采購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政府采購是壹個完整而系統的過程,包括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批準、政府采購計劃的制定和采購目錄的確定、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和實施、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資金的分配和管理以及政府采購全過程的監督。《招標投標法》只規定了招標活動和如何監督項目采購,其他環節未涉及。例如,《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也就是說,項目采購中的這些環節不是《招標投標法》規定的,需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過去,壹些國家對項目立項審批和資金來源有規定,另壹些國家有規定,但不完善或法律效力低。因此,我們在制定《政府采購法》時,應當把項目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政府采購的各個方面和環節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