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3)雇員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員工填寫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雇員的證詞等。
其中,
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三、用人單位招用符合第壹條規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存在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建立勞動關系需要同時滿足的條件,即:
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雇主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