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擴展數據:
基本類別
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刑法的三個基本範疇。
三者的關系是:犯罪決定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決定刑罰。換句話說,沒有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無罪就是沒有責任,所以就沒有刑罰。
下面,我就簡單解釋壹下這三個基本範疇。
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權。
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
凡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上述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實施犯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壹,犯罪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
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我們社會主義社會的危害性。
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人民當家作主,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壹致的,所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
犯罪的本質是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社會主義社會。
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我們的法律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處罰它。
壹個行為雖然危害性小,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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