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毀壞青苗罪的立案標準:
1.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破壞青苗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有三個標準。
2、毀壞青苗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青苗三次以上的;三、三人以上毀壞青苗。
3.滿足三個立案標準中的壹個就可以立案起訴。毀壞青苗情節輕微,不符合立案標準的,給予治安處罰並賠償損失,損失由農林部門評估。
二、故意毀壞青苗派出所不予立案:
1.公安派出所故意毀壞農作物不予立案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