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發商會告知物業,任何已經達到交房條件的房屋,其管理費由購房人繳納,從該收房之日起算。
3.物業公司知道購房者名單後,也會從及時收取物業費的角度督促購房者。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其有權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追討滯納金。註意是“對”而不是合法!
4.即使是尚未出售或者出售後未來即將收房的空置房,物業費是否打折也不是交費人說了算,物業也不壹定同意打折。上海曾有壹個判決案例,壹個外地人在本市某小區擁有26套空置房,與之前的物業協商,空置房物業費打折。後來換了物業管理公司,還是主張但沒有得到同意。他拒絕向法院支付,最終決定全額支付,不打折扣。
我親身經歷過這樣壹件事:壹個人買了四套房,拖了六年才收房,以至於房間裏原來衛生間的蛇皮管因長年腐蝕漏水,水流到了樓下鄰居家。物業打電報給他,他也振振有詞的說:房子沒拿,鑰匙沒拿,我不管。又過了壹年,我來拿鑰匙,因為我想賣房子。物業公司計算的物業費滯納金金額已經超過了所欠的物業費。經過反復協商,他終於交了全款物業費。他的理由是我沒交過物管費,不應該有滯納金。除非我壹次付清,否則下次逾期付款視為滯納金。
為避免房屋質量問題,在此提醒業主,收房時應積極爭取,請其在收房前辦理手續。房主不檢查房子就不能拿鑰匙。拿到鑰匙後,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很難和開發商、承包商協商。交付前,業主有權先驗房,也就是和開發商、物業壹起驗房,然後拿鑰匙。如發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修復,導致業主逾期入住,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