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的“禁酒令”實施於2007年6月初,當時的影響僅限於信陽市區。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多家媒體對信陽“禁酒令”進行了報道和討論。截至今年2月18,投票結束。在人民網評選的“2007年十大地方新政”中,信陽“禁酒令”位列第二。但在此期間,也有反對者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此舉會影響公務人員的私權和個人生活空間,涉嫌違法。
針對這些反對意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明安表示:禁酒令符合法治精神。河南省酒業協會及其委托律師對禁酒令提出異議,值得肯定,也證明了中國法治觀念的提高。法治社會的本質之壹就是利益集團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博弈。禁酒令導致葡萄酒行業潛在利益受損,進而引發反對意見,這很正常。
就具體事件而言,“禁酒令”是符合法治精神的。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文規定公務員工作日中午不準飲酒,但根據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這個紅頭文件的出臺並無不妥。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的義務包括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顯然,如果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包括中午)飲酒,可能會因為酒精而犯錯,可能會與前來辦事的行政相對人發生矛盾,可能會因為酒精影響公務員本人和政府的形象。這樣,公務員法定義務的履行就會大打折扣。
在處理違反禁令者時,首先要參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有其他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等處分。此外,《公務員法》第83條還規定了對不履行職責、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的公務員予以辭退。
除了信陽,河南、山東、貴州、山西、浙江、江蘇等省市也實施了類似的禁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