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對事故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負刑事責任。
肇事者不承擔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無刑事責任,不予判刑。
此外,無論行為人是否被判刑,都應當根據交警認定的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造成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擴展數據:
事故定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因過錯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3)它發生在運動中。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4)出事了。指碰撞、碾壓、刮擦、翻車、撞車、爆炸、火災等現象之壹;
(5)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人為的。指事態是由事故當事人(肇事者)的過錯或意外行為造成的。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危害後果。損害後果僅指直接損害後果,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是過失或其他意外因素。如果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是故意的,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