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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的使用有什麽規定?

法律分析

壹、使用警車必須按規定噴塗標準外觀標識,按警車牌照程序申領相應牌照,並符合保險要求,年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二,非警務活動期間,大隊各分局、中隊、所、大隊領導使用的警車全部停放在大隊院內。各中隊應遵照執行,原則上實現統壹管理。警車嚴禁私用,不得作為個人通勤工具。三、嚴格執行派車招標制度。因工作和警務需要離開本縣(不含九江市所轄三區)的,需填寫《警車派遣表》報大隊領導批準,警車出省需報縣公安局分管領導批準。回單位後,應將派遣表交回大隊政治秘書科備查。四、所有警車必須始終保持車輛零部件的良好安全狀況,保持整潔的外觀,以適應警務工作的需要和樹立人民警察規範化建設的良好形象。五、駕駛警車必須按照規定著警服,攜帶有效的駕駛資格證件和車輛行駛證件,嚴禁無證駕駛。非警察不得駕駛,除非持有經審查後頒發的警車行駛證。六、駕駛警車執行公務,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有超速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確保交通安全。七、非警務需要,不準隨意鳴放警笛、使用警笛,夜間確需出警時,盡量開啟警燈,少鳴或不鳴警笛,以免擾亂人民群眾安寧的生活秩序。八、實施緊急和特警的交通違章記錄,可按規定和程序予以消除。警車交通違法記錄消除程序:警車使用人填寫《警車交通違法處罰豁免申請表》,交市局警務督察科審核,報交警部門豁免處罰。九、嚴格遵守“五不準”的有關規定,不準酒後駕車和在不準停車的地方停放警車。

法律依據

警車管理條例

第三條警車的型號由公安部統壹確定。汽車為大、中、小型、微型客車和應急救援、現場處置等特殊用途的車輛;摩托車有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四條警車應當采用全國統壹的外觀標準。

警車外觀標準為白底,由專用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部門中文簡稱、英文“警”組成。各元素的形狀、顏色、規格、位置、字體、字號、材質應符合《警車外觀塗裝規範》、《塗裝用固定色漆》等行業標準。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分別簡稱為“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法院”、“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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