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毆打學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八周歲或者因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無人照管,或者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其他不適當情形的人臨時照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九條* *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6.1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