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隱瞞疫情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因行為人故意隱瞞疫情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導致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責任;
2.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負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的;
(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
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報告、公布義務,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在傳染病傳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處理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14條
放火罪、擊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擊破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