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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須知:認購書也具有法律效力。

匆忙簽了認購書,後來後悔了。

張女士,61歲,現在和老伴住在30年前公司分的老房子裏。眼看老兩口年紀越來越大,張女士動了換房的念頭。2月初,她在南部新城定了壹套120平米帶電梯的高層,看房當天就和售樓處簽了房子認購書。事後,張女士發現自己買的地板恰好是消防走廊,會影響他們的居住舒適度,後悔不已。

認購書的法律效力不容小覷。

壹般來說,買房時,購房者往往會先簽訂房屋認購書,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壹些購房者認為,房屋認購書不同於商品房買賣合同,它只具有確定雙方買賣意向的功能。但實際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預售合同之前,先簽訂意向書等。如果是雙方的真實意願,且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有法律規定,則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所以在簽訂時壹定不能疏忽大意。

“定金”和“首付”的區別就說多了。

其實購房者在簽房子認購書的時候有很多話要說,壹定要壹條壹條的看,考慮,再做決定。比如認購書裏有“首付”和“首付”。法律上,“定金”對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起擔保作用,有特定的定金規則: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存款”是不同的。它不保證合同。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義務也可以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必兩次返還“定金”。“首付”金額壹般在5000元到1000元之間,具體以雙方協商為準。

簽署認購書不是“必須的”

前幾天有讀者問,買房時不簽房屋認購書,直接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嗎?對此,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文件發現,對此並無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房屋認購書並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簽約與否取決於買賣雙方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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