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統壹的單壹制國家,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與這壹國情相適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國法律既能通達全國,又能適應各地不同情況和實踐工作的需要,憲法和立法法以“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為原則。!!!建立了中國統壹的分級立法體系!!!!: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國務院是指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四)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制定條例,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五)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也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六)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