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妳曾經輕微或多次撞擊對方:妳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此時屬於刑警管轄,警察可以為妳和對方調解;刑事拘留、逮捕後,妳被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妳的刑事責任由法院追究。仍然沒有權利要求妳支付任何“罰款”!
3.即使妳造成了輕傷或以上,妳也涉嫌刑事犯罪:
(1)找到妳涉嫌犯罪的證據也是刑警的職責: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只有自證其罪的權利。而且,要不要行使自證清白的權利,是妳自己的選擇,警察無權強制他!
(2)雖然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目前沒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沈默權,但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其陳述有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再向其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妳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如果警察找不到證據證明妳有罪:拘留、偵查期滿後,必須對妳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撤銷案件,但無權讓妳“自證其罪”。
4.“如果妳真的沒做什麽違法的事,就寫個條子說妳沒做什麽違法的事,以後如果被判有罪,妳願意接受法律的雙重懲罰”;
這句話的第壹部分也可以看作是要求妳描述壹下情況,但是第二部分不管妳寫不寫都是無效的:沒有法律規定“不說真話就得接受法律的雙重懲罰”!
5.妳的罰款收據是什麽?如果是治安處罰的罰款,也應該有正式的處罰決定書和正式的票據,但是刑警是從哪裏拿到治安處罰的票據的呢?
如果我沒有給妳任何票據(我估計是這樣),這筆錢可能是非法的,“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