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裏所指的* * *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所得、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私房錢”的來源,無論是第三者的饋贈,還是自己的額外收入,從法律角度來說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夫妻私藏“私房錢”是否違法,是否應該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我們應該從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來判斷和分析他們行為的性質。非法保留“私房錢”必須符合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第壹,主觀上講,保留“私房錢”必須具有隱瞞的主觀故意。換句話說,夫妻壹方在保留“私房錢”時,有明確的動機不讓另壹方知道。不是所有對方不知道的錢都是“私房錢”。比如,雖然客觀上對方並不知道確切的數額,但壹方並沒有故意保管,所以不能認定為“私房錢”。
其次,客觀上講,“私房錢”留存後,在財產分割上必然存在隱性行為。嚴格來說,“私房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該進行分配,否則就是違法的。比如約定夫妻財產時,有“私房錢”的壹方把錢藏起來,不和另壹方分。再比如,離婚時壹方私藏或轉移“私房錢”是違法的。《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壹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占有對方財產的,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其實壹方在日常生活中善意保留壹些“私房錢”是很正常的,嚴格杜絕“私房錢”是不現實的。關鍵是,持有“私房錢”的壹方在使用和處理這部分錢時,要考慮配偶和家庭的利益,在不損害配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維護家庭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八條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應當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