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的法律風險:
1、權利質押範圍限制的法律風險
權利質押的客體應當是有財產內容的權利,無財產內容的權利不能轉讓,不能擔保債權的償還。
《民法典》規定了債務人或第三方選擇質押的權利:
(1)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權益;
(五)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轉讓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所以在貸款質押之前,要慎重選擇,壹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貸款是拿不出來的。或者馬上蒙混過關,導致日後出現糾紛,也會對企業的貸款資質和信用等級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增加企業再融資的難度。
2.權利質押手續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選擇不同的權利質押有不同的程序,企業壹定要註意這個問題。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證書交付質權人時,質押成立;沒有權利證書的,在質押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二)以可轉讓的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該股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
(三)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可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外觀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應收賬款質押,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
3.權利質押價值不足的法律風險。
權利質權設定前,應由法定評估機構對權利財產進行評估。權利質押的種類很多,很多新型權利質押沒有統壹的價值評估依據,比如收費權,受政策影響較大,存在很多變數和不確定性,很難對其實際或潛在價值做出準確的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金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四)擔保的範圍;(五)交付質押財產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押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讓質押物,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