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乘客進站和托運行李。
第六十六條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非法攜帶、攜帶管制器具,不得非法攜帶、托運煙花爆竹、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物品的種類和數量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規定,並在車站、列車等場所公布。
擴展數據:
《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三條旅客非法攜帶的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在始發站上車。
2、在車上或下車時,對於超過免費重量的貨物,超重部分應收取四類包裹運費。對於未分割的整件超重、超大件物品和動物,四種包裹從上站到下站的運費按件的總重量支付。
3.如發現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危險品或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四類包裹從汽車站到下壹站的運費按物品總重量加倍計算。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需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當就地銷毀,使其不能受到危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當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憑證。
4.如果超重和超大物品的價值低於運費,運費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
5.收取運費時,不得超過本列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
中國政府網-鐵路安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