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2.有與所生產化妝品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環境條件和生產設施設備;
3.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4.有能夠檢驗所生產化妝品的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5.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通過省政務服務網平臺或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受理;
3、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組現場審查後,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審核結論,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4.根據申請人選擇的交付方式,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許可決定等。將送達,並將相關許可信息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化妝品生產許可信息管理系統”中公示。
綜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對外通報。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並對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