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5)加班費;(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中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項工作費;
(6)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夥食補助費、工作調動差旅費、安家費;
(7)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八)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九)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10)除雇傭臨時工的工資外,支付給勞務供應單位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11)根據加工訂貨方式支付給家政人員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商的外包費;
(12)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13)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