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司法機關處理壹些簡單案件的法定程序,為雙方當事人節省時間和成本。簡易程序是指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第壹審程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壹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罪行輕微的刑事案件。走簡易程序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辦案時間,減輕當事人負擔,符合現代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趨勢。簡易程序簡化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程序,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時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出示證據和法庭辯論的規定限制,但在判決前必須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也指當場行政處罰的壹種適用程序,所以也叫當場處罰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應當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征求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並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簡易程序不適用的情況有:
1.被告在起訴時下落不明。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的方式,即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需要60天,因此簡易程序不適用於各類案件;
2、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訴訟程序上存在錯誤。為了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宜適用簡易審判。
3.* * *同壹訴訟有大量當事人的;
4.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監督程序、公示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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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並告知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並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九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