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壹般有效期三年。三年時效期間,出借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權;但是,如果超過三年,借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但是,債務人同意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借條的效力,其實就是借條的訴訟時效,在訴訟中很重要。如果當事人在借款訴訟時效後起訴,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1.借據的有效性取決於借據的內容。未約定還款時間的,訴訟時效為貸款人請求還款之日起三年。
2.借款單上註明還款時間的,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3.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
4.借條是債務糾紛。債權人只要有證據表明在時效期間內主張了權利,時效期間就重新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0年。
第二,法律對借據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壹條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時,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借據的有效期為三年,也就是說借據上標註了其具體還款日,從具體還款日起三年內,視為三年有效。如果沒有標註具體還款日期,那麽從借款之日起20年就是借款人上訴的合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