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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爭議解決的類型主要包括

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的類型主要有調解或調停、中立聽者協議、小額審判、簡易陪審團審判、租用法官、事實認定法,此外還有特別委托人、法院附屬仲裁、監察專員制度和少年法庭。

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也稱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是非訴訟和非仲裁的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總稱。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DR)是指任何能夠被法律程序所接受,能夠通過協議而非強制性和約束性的裁決來解決糾紛的方法。

選擇性爭議解決的主要特征

壹.自願性質

或合意性、選擇性或自主性,在ADR中起著重要作用。ADR程序及其形式壹般是自願的,甚至爭議解決的結果是否具有強制性也取決於當事人。如果ADR程序成功,很可能是壹個雙贏的結果;如果不成功,損失的只是時間和ADR程序的費用。

第二,非正式

或者簡單。ADR不像訴訟那樣需要國家權力和法院的介入,壹切以程序法為準,也不像仲裁那樣註重最起碼的正當程序要求。相反,ADR的程序極其靈活,甚至很難說它有什麽必要的正式程序,當事人也不必處於對抗的地位。

第三,復雜性

還是* * *兼容。在ADR過程中,只要當事人願意,各種方法是融合在壹起的,是相輔相成的。ADR程序甚至與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相聯系。

第四,保密性

ADR壹般不對外開放,有助於當事人放棄對抗,營造和諧氛圍,在小範圍內和平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同時,保密也意味著,當事人在ADR程序中的行為和ADR主持人(如調解員)的言行,不得被當事人在後續的訴訟、仲裁或其他解決同壹糾紛的程序中作為證據,ADR主持人也不承擔相應的作證義務。

動詞 (verb的縮寫)前瞻性

當當事人之間存在持續的關系時,選擇ADR可能特別有效。這在解決商業糾紛中尤為重要。

考慮到他們之間的業務關系,當事人不僅要為當前的糾紛做出安排,還要著眼於未來。通過訴訟可能很難達到目的。但是,通過ADR達成新的協議是有可能的,不需要界定現有的爭議,而是相互讓步,互惠互利。

六、結果不是強制性的

ADR方法是當事人的選擇。沒有公權力的參與或公權力對爭端解決過程的影響不深,其結果通常不具有強制性。但這不是絕對的。從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和壹些國家的國內法來看,在壹定條件下,通過ADR達成的解決方案可能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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