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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條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條件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

(二)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

(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同住壹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屋租戶的變動類型

1.公有住房承租人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同居人協商壹致的,出租人同意將承租人姓名變更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同居人之壹。

2.公有住房承租人戶籍已遷出本市,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同居人要求經協商將承租人戶籍變更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同居人之壹的,出租人應當同意;協商不成的,出租人應當在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 * *居民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 * *同居人仍享有居住權。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其原同居人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 *同居人生前在該租賃房屋無本市常住戶口或生前無* * *同居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可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公租房換租客有哪些準備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蓋章;

2.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4.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簽署的同意轉讓的公證書;

6.轉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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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壹)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的;

(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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