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權、擔任公職權和享有榮譽稱號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以及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極其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2)選舉那些具有良好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狀況和討論國家事務能力的公民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意誌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珍惜、認真對待並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1)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基礎。允許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
(2)自由與法律的關系:中國公民必須在中國法律範圍內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是統壹的,沒有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
(1)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投訴、控告、舉報等多種形式。
(2)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