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方式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該行為具有以下特征:擾亂公共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和科學研究中形成的穩定、合法的社會狀態。
壹人不能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管理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場所的交通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客觀上表現為各種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不足以刑事處罰的行為。個人擾亂公共秩序,不構成刑法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罰。個人擾亂公共秩序主要包括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公共場所秩序;公共交通秩序;選舉順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散布謠言和虛假信息,恐嚇公眾;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多少年?
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在判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可以從分析本罪的構成要件入手,需要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能確定其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擲假爆炸、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威脅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